值守岗位职工突发疾病后死亡的工伤认定——杨某与承德县某保安公司工伤确认案
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20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杨某为承德县某保安公司职工,工种为保安,工作地点为承德县某变电站,工作时间24小时,晚上在岗、白天可以回家随叫随到。2015年 3月2日早7:00多,杨某在单位起床后就感觉心里憋闷。8:20从单位回家,准备让家属陪同去医院的过程中病情加重,经承德县医院抢救无效9:40分死亡。后单位为杨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伤认定机关认为:根据承德县某保安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杨某是在家发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机关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援助过程】
援助单位:承德市双桥区总工会
援助律师:刘晓文、孙迪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情发生后,杨某家属找到承德市双桥区总工会,向工会申请职工法律援助,区总工会立即指派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刘晓文、孙迪律师办理此案。律师认为,一方面,要对行政机关认定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准备,另一方面,应提交杨某在工作岗位发病及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证据。因杨某工作地点为无人变电站,取得杨某在岗位发病的证据很难,也是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本案历时三年,经过三次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机关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作出第四次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杨某家属已于2018年1月获得60万元全部工亡赔偿金,且杨某妻子每月领取1400余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家属非常感动,冒着严寒,从外县赶来送上了锦旗。
【案例点评】
本案是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的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类型。目前,传统和经典的劳动用工方式,正在遭遇网络社会和新型劳动用工的挑战,“碎片化”的工作时间、“无围墙”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减少劳动用工数量和扩大职工活动控制的作法。这一系列新变化正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带来困难和挑战。工伤认定如何把握法治精神的实质?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及网络社会劳动用工方式的变化,应把工作原因导致职工疾病或者两者存在牵联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实质标准,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突出用人单位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三年时间,经过了三次行政诉讼,三次不予认定工伤,最终第四次认定为工伤,这份对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坚定执着,着实难能可贵。本案成功认定工伤,其所带的法律价值值得深入总结和提炼;这份工伤赔偿的法治“温暖”,不仅是给予了一位职工、一个家庭,而且带给广大职工群众和千万家庭对法治的信赖和敬仰。追根溯源,这份最初来自于工会组织的坚定支持,才真工会组织的社会价值所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