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杨某某与邯郸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工伤确认案

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20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邢台市28岁小伙杨某某只身一人跟随包工头到邯郸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焊接工作。同年7月,杨某某被安排到公司承包的位于武安市某钢结构工地工作。8月1日,杨某某在工地焊接过程中,老板为赶工期在油漆面未干的情况下,强行指挥、违章操作导致杨某某从高空下来摔伤杨某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足跟根骨骨折。杨某某住院期间,包工头只支付了医疗费,但工伤待遇一直拒绝支付。 

  【援助过程】 

  援助单位:邯郸市总工会 

  援助律师:

  毛志江 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志祥 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走投无路,不知所措时,一位朋友打电话告诉他,邯郸市总工会有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杨某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邯郸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邯郸市总工会了解案情后,指派毛志江和刘志祥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两名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商定了两个维权方案。第一个方案是按提供劳务受害法律关系维权,直接将包工头和挂靠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和挂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第二个方案是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两个方案,毛志江律师认为,按提供劳务受害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相对简单,直接向法院起诉,最多经过一审、二审两个程序,案件就能结束。但是按提供劳务受害法律关系起诉,因为赔偿标准、过错责任分担等因素,可能导致获赔数额较少。通过详细分析案情和维权途径,毛志江和刘志祥律师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决定走工伤程序依法维权。 

  1、劳动仲裁委:非法转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毛志江和刘志祥律师依法代理杨某某,向邯郸市丛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8月1日杨某某受伤由邯郸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8年5月9日,邯郸市丛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杨某某的仲裁请求,确认了邯郸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杨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人社局:没有劳动关系证明,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毛志江和刘志祥律师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工伤。 

  邯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劳动仲裁裁决的用工主体责任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122日,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没有提交确认劳动关系证明,不符合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人民法院:非法转包认定工伤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毛律师和刘律师收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行政诉讼过程中位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最终法院采纳了毛志江和刘志祥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原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作出政行为。 

  2019年7月15日,杨某某接到了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点评 

  本案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赔偿提速解决的典型案例,具有重大法律价值。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影响甚至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影响工伤赔偿。但建筑业劳务分包、承包、转包现象并非个例,用工者往往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这种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的“串联”模式,直接造成了受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时间漫长、程序繁琐。 

  本案例的最大法律价值在于,人民法院在厘清建筑业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主体责任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对该案的行政判决明确了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形下,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司法观点。这对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认定方面具有巨大的法律指导意义,是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维权时提速和便利的“福音”。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本质,即人身损害是否是职业性伤害。 

  法律援助律师全面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地适用法律,充分尊重职工,提出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专业认真的工作态度,出色的业务能力,获得终审法院的充分肯定和支持,不仅解决了个案的工伤维权难题,也推动了这一类案件解决上的法治进步。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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