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空白合同不能转移劳动关系——刘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20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4年4月20日到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月,某服饰公司要求职工缴纳押金500元,并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在工作期间,某服饰公司没有支付过刘某周六日加班期间的加班费,没有为刘某缴纳过社会保险,只在每年中秋、年终时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为刘某发放奖金和年终奖。该公司为了帮助其关联公司——连云港某服饰公司应付劳动监察大队的检查,让刘某签订过几份没有显示具体用人单位名称和住址的空白劳动合同。
2018年8月,某服饰公司欲将刘某安排到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另一家店铺当店员。刘某认为,某服饰公司的此种做法实际上属于变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此拒绝到某店铺上班,双方发生分歧。协商无果后,某服饰公司便要求刘某8月底必须交接工作到新单位上班,否则按离职处理。2018年8月31日,刘某被迫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从某服饰公司离职,该公司未支付刘某2018年8月份工资。
【援助过程】
援助单位:石家庄市总工会
援助律师:张雪敏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职后刘某越想越气,觉得公司太不讲理,便找到了石家庄市总工会,希望工会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石家庄市总工会指派职工法律援助团成员,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办理该案。
张律师认真倾听刘某的诉说,指导刘某收集相关证据。在收集好印有某服饰公司品牌名字的工牌、同事证明收取押金的证言、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的银行发放工资流水、2018年5至8月的考勤表、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后,于2018年9月3日,以某服饰公司为被申请人,以连云港某服饰公司负责人田某为第三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服饰公司返还扣押的入职押金500元;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份工资、年终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区劳动仲裁委以刘某诉讼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补充提交了某服饰公司年会照片、某服饰公司与连云港某服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同事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同时对于某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提出异议,而区人民法院仍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律师反复研究案件细节,详细阐述了观点: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用人单位处空白,没有具体单位名称、地址及基本信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合同中基本工资为1650元/月,符合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连云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月不符。某服饰公司主张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持有刘某与连云港服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既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刘某提交的与同事的电话录音证明上述合同是某服饰公司让刘某签订的空白合同。刘某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刘某自2014年4月入职后一直在某服饰公司住所地工作,接受某服饰公司的管理,由某服饰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自2014年4月至2018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并支持了刘某要求返还押金、支付工资、年终奖、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请求。
【案例点评】
签订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必须系好的“第一粒扣子”,这是本案重要的社会价值体现。目前,用工先签约,按约去履行,仍然是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工过程中的短板,遵守“契约文化”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政府、企业、工会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个主体,应发挥“钉钉子”精神,从流程、细节、查纠等细微处入手,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等制度和机制的落地生根,打造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目前,不签、假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在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遵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成立的合意,用人单位滥用职工信任,迷信所谓的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损招、怪招更是“错上加错”,其非法目的当然不能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职工因签订空白合同而造成权利救济上的不利和被动时,更应体会到签订劳动合同“诚信”原则的可贵。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