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河北省职工网上服务中心)章程

来源 : 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
河北省总工会
2021年09月26日

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

(河北省职工网上服务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河北省职工网上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0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工会经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总工会。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建设“互联网+”服务职工平台,为全省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为全省职工提供普惠服务、创业就业扶持、困难帮扶、体育健身等各类服务项目“互联网+”服务职工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推进传统服务职工体系与新兴网络平台融合全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信息、统计、报表《河北工人报》、省总工会文件资料及其他报刊资料的印刷完成河北省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 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河北省职工网上服务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 河北省职工服务中心(河北省职工网上服务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 河北省总工会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 

  (三)任用或选聘本单位主任、副书记、副主任 

  (四)审批监督本单位机构岗位设置、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 

  (五)考核本单位工作绩效,审核财务会计报告法人年度报告等事项 

  )监督本单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党委、政府和工会中心工作 

  审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使用等事项,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决定本单位终止或撤销及资产处置 

  )审批监督本单位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河北省总工会对本单位的义务: 

  )为本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资金和资产等保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为主任办公会。 

  产生方式是省总工会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向举办单位和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和人事问题; 

  (五)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任免、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 

  (八)提出终止动议 

  (九)其他应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对外全权代表本单位; 

  (二)本单位唯一能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对外签订法律文书; 

  (三)本单位行政事务负责人; 

  (四)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五)本单位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单位提供的普惠服务、创业就业扶持、困难帮扶、体育健身等各类服务项目; 

  (二)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如实反映情况,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通过河北省总工会职工服务平台监督本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二十六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十九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本单位预决算情况;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上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三十六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219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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