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是省委省政府批准、河北省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称号。
第三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倡导辛勤劳动、 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 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 各个阶层,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评选当年文件规定的条件、人员比例、权限和程序进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按照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确定的时间、频次、规模集中评选表彰。其他符合相应条件者,可即时 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
第二章 集中评选表彰
第一节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 织。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组织中的中国籍工会会员和符 合条件的港澳台职工。河北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组织所属的部门、车间、工段、班组等集体。上述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副 厅级及以上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参 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党政正职不参加评选。
第二节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永不懈怠、一往无前,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1.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推动河北创新发展、绿色发 展、高质量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2.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 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 产业,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 突出贡献,以及在重大突发性事件、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危机挑 战应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 践,破除思想痼疾和体制机制弊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坚定文化自信,激发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化事业和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产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和创新社 会治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加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全面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积极促进“一带一 路”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近五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
1.存在能耗超标且未落实完成整改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违反企业用工规定、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环保罚款数额较大、未落实完成环保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4.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 业病危害严重、未办理“三同时”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 改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5.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6.存在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7.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及人员;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9.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0. 不按法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11. 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12. 其他不适宜申报的情形。
第九条 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应具备市或省有关部门综合表彰的荣誉基础。
第三节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推荐产生,主要程序是:
(一)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 工人先锋号拟推选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位工会负责报上一级工会。
(二)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河北省五一劳 动奖章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征求当地县(市)以上发展改革、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征信 等部门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同时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非公企业负责人需征求工商联意见,统战人士需征求统战部门意见;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的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 监察等部门意见;所有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均需征求当地县(市)以上公安等部门意见。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工会对口单位工会,须按照评选要求,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总工会。
(四)省总工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评选要求进行联审,结果提请省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审议。
(五)推荐对象应经本单位、市(系统)、省级分别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即时授予
第十一条 符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报即时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
(一)在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重大进展的;在全国、河北省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
(二)省委、省政府,各市委、市政府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
(三)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在亚运会和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中打破世界、亚洲和全国纪录的;
(五)在全国总工会牵头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取得工种前三名的个人(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不重复授予)、为取得单项工种团体第一名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同一奖项不重复授予);在全国总工会认可的区域性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省总工会牵头举办的河北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工种第一名的;
(六)在全国总工会牵头举办的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中取得前三等奖项的第一完成人(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不重复授予);在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的河北省职工技术 创新成果评选中取得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七)在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工作室带头人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已获得过的不重复授予),成绩特别突出的创新工作室授予工人先锋号(已获得过的不重复授予);
(八)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的第一、二完成人(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不重复授予),获省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个人,获河北省专利奖金奖的个人(同一奖项不重复授予);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经省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批准即时授予的。
第十二条 符合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三条 符合即时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或追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条件的,须由省总工会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省 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授予。
第十四条 即时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在集中评选表彰年份一并表彰,在其他年份单独表彰。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依据功勋荣誉表彰有关文件及全国做法,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的奖励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河北 省总工会对获得称号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牌或 奖章,对个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因获得其他称号而被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其他称号由省总工会给予物质奖励的,按 其中的最高标准给予一次奖励。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 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具体待遇按奖章获得者所在地(系统、单位)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省总工会组织的先进模范人物疗休养等活动。疗休养等活动期间的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河北省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榜样作用;
(四)关心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称号的撤销和终止
第十八条 建立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河北省工人先锋号的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工人先锋号称号,证书、奖牌作废: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以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 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撤销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机构,欠缴工 会经费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证书、奖章作废,建议有关单位依法追缴并终止其享受的相 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负责人;
(三)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 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终止河北省五一劳动 奖章称号,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放弃中国国籍的;
(二)到国外定居的;
(三)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书面意见,省总工会主席会议审核批准。也可以由省总工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事实依据和意见,由省总工会主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北省工人先锋号有关的其 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