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模疗休养是对劳模辛勤劳动、无私奉献的褒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自2000年以来,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了劳模休养活动,深受广大劳模欢迎和称赞,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成为工会服务劳模的品牌。
            201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劳模休养五年计划(2014-2018年)〉的通知》(总工发〔2014〕18号)提出,力争5年内实现符合休养条件的全国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至少休养一次,同时推动各级工会普遍开展劳模休养活动,做大做强工会劳模休养工作品牌,切实把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对劳模的关怀落到实处。
    •       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到接待条件好、服务意识强的全国劳模疗休养基地。休养内容主要安排形势报告、交流座谈、健康体检和讲座、参观考察、文体活动等内容。优先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劳模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参加休养。在职劳模参加休养按出勤对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确有经济困难的,由各省(区、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往返路费由全总承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全总承担。
            2018年7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提出:省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及表彰奖励获得者所属系统、所在地及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休假疗养、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参加休假疗养人员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休假疗养不计入年休假时间。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争当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十项措施》(冀工发〔2018〕8号)明确提出,关心爱护劳模和职工中的先进人物,省总工会五年内对全省省部级劳模疗休养实现全覆盖,支持市县工会建立劳模疗养制度。
    •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服务职工十件实事的意见》(冀工发〔2018〕20 号)指出:要面向一线职工,组织健康疗休养。各级工会要建立职工疗休养制度,每年以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职工、苦脏累险艰苦岗位职工、职业病工伤职工以及各级各类先进生产工作者为主要对象,广泛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今年安排3000 名一线职工到省总工会温塘工人疗养院、北戴河工人疗养院疗休养。省总安排专项经费对职工疗休养期间的食宿、培训、体检、考察等费用给予三分之一补助,其余由市县工会和所在单位承担,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职工疗休养费用。疗休养活动重点安排健康体检、健康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化体育等活动,可就近安排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先进企事业单位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参观考察。

疗休养基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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