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

来源 :
河北省总工会
2020年10月28日

  按照《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及《省直五一奖状和省直五一奖章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执行。

  推荐的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和省直五一奖状、五一奖章获得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

  1、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点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省直五一奖状、五一奖章:

  1、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金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未办理“三同时”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3、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税收、环保、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并且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4、不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签订集体合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正常开展工会工作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未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没有达到“安康杯”竞赛考核标准的单位及其经营者;

  5、没有获得“河北省AAA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称号(申报省直五一奖状、五一奖章单位不含此项内容),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纠纷,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6、在防治环境污染、节能减排中未达到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及要求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人员;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8、属于《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黑名单及发布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试行)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5〕735号)、《关于转发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冀社信办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3062号)等要求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和人员。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单位,不得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和省直五一奖状,其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省直五一奖章;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人员。

  (二)评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2、申报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者,一般应具有市级或省有关部门重要表彰项目的荣誉基础。奖章候选人一般从市级劳动模范或其他同等荣誉获得者中产生。已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省直五一奖状、奖章及其以上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同级别荣誉称号评选。已获得省直五一奖状、奖章者可优先参加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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